倫理性平專區

倫理守則

臨床心理倫理規範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6日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第一章、緒論
    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全體臨床心理師訂定「臨床心理師倫理準則與行為規範」(以下簡稱「本倫理規範」),目的在於促進社會大眾獲得最好的臨床心理專業服務、引導臨床心理師提昇專業價值、並維護臨床心理專業的社會信任。本倫理規範為一套臨床心理工作的專業倫理行為準則,內容包含緒論、總說明、基本準則、及各類行為規範。「緒論」陳述本規範的主旨、架構、與適用範疇;「總說明」與「基本準則」宣示臨床心理師的專業承諾,指引臨床心理師關於專業倫理的理想方向及原則。雖然「總說明」與「基本準則」本身不是強制性規則,但是臨床心理師在涉及專業倫理程序時應該據以考量,而在討論倫理爭議的場合也可以做為解釋「行為規範」的參酌。
    本規範適用於臨床心理師所提供的各種形式專業服務,但不包括臨床心理師的私人行為領域。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體會員均應遵守本倫理規範,並落實於專業工作中。本倫理規範亦為本會處理有關倫理申訴案件之基礎。
第二章、總論
    臨床心理師致力於增進人類行為的科學與專業知識、人們對自己與他人的理解,並應用這樣的知識去改善個人、組織和社會的狀況。臨床心理師尊重及保護個人與社會的權利與福祉,並重視研究、教學和出版品中探究與表達的自由。臨床心理師也致力協助大眾理解人類行為的諸多樣貌,從而發展出適當的判斷與選擇。在這過程中,臨床心理師將被賦予多種角色,諸如研究者、教育者、診斷者、治療者、督導、顧問、執行者、社會介入者及專家證人等,也因此必須要求自己去具備各種角色所需要的能力與態度。
    本倫理規範為臨床心理師最常遭遇的各種情境提供具體標準,讓臨床心理師據以進行自己的專業工作。它的目標在於保護臨床心理師所服務之個人與團體的福祉,以及教育此一專業成員、學生與大眾相關的專業倫理事務。
    臨床心理師之專業服務的倫理標準是動態發展的,需要每一位臨床心理師個人承諾和終生努力去實踐符合專業倫理的行為,且要鼓勵期勉學生後進、受督導者、及同事表現符合倫理之行為,並於必要時,與專業領域者諮詢相關的倫理問題。
第三章、基本準則
1、保護與發展
    臨床心理師瞭解到社會大眾尋求臨床心理服務是為了讓自己與相關人士獲得保護與發展,因此承諾自己以最大的努力去回應這樣的要求。臨床心理師在致力於服務對象的保護與發展外,也將時時覺察自己與專業服務的限制,避免傷害。當臨床心理師的職責與關懷發生衝突時,將以負責任的態度採取合理行為來解決衝突。
2、人道與尊嚴
    臨床心理師尊重每一個人的自由意志與人性尊嚴,並盡力去維護服務對象的穩私與自由選擇的權利。但對於心身脆弱而影響其自主能力的個人或群體,臨床心理師也認為特殊的保護措施是需要的,才能維護其權利與福祉。臨床心理師應對文化、族群、與個人條件的差異具有敏感度,並在其專業活動上避免偏見,採取行動消除專業知識上的誤差。
3、能力
    臨床心理師瞭解到臨床心理專業服務建立在對他人的關懷、社會利益、及專業知識上。臨床心理師除了盡力提昇自己對他人的關切、對社會利益的覺察、以及對專業知識的掌握外,也認識到這三者的指向並非完全一致。臨床心理師瞭解到倫理議題必然發生於模糊與不一致的價值之間,因此也認識到在矛盾衝突間提供適當之服務是重要的專業能力。總的來說,臨床心理師盡力讓自己擁有足夠的能力去執行現實處境中的臨床心理專業工作。
4、專業責任與價值
    臨床心理師瞭解到,臨床心理專業能夠對社會做出最大貢獻的基礎之一是社會大眾對此專業的信任。每一位臨床心理師的作為都對此一信任的建立負有責任,也因此會影響到其他專業成員。臨床心理師致力於提昇臨床心理專業對社會大眾的價值,從而在此一方向上彼此激勵,且與其他專業建立良好合作關係。
第四章、各類行為規範
第一節    能力
1.01能力的範圍:
(1)    臨床心理師所提供的專業服務與教學,以及所進行的研究,必須在自己能力範圍所及的領域與群體之內。能力範圍的界定是根據其所受的教育、訓練、被督導、諮詢、專業實務或研習的經驗。
(2)    有效履行專業服務或研究必須奠基於心理學科中的科學與專業知識所建構出的年齡、性別、性別認同、種族、文化、信仰、性取向、失能、語言或社經地位等相關因素之理解;因此,臨床心理師必須具有足以確保能夠勝任專業服務的能力之訓練、經驗、諮詢或被督導。若未達前述之規範,除非是吻合1.02所述的情況,否則就要適當的轉介。
(3)    當臨床心理師計畫提供的專業服務、教學或進行的研究涉及到新的群體、領域、技術或科技時,必須接受相關的教育、訓練、督導、諮詢或研習。
(4)    當臨床心理師被要求服務那些未能得到適當心理健康服務的個體時,或當機構內並無具有所需能力的臨床心理師時,具有最接近業務需求之訓練或經驗的臨床心理師在付出合理的努力,以及透過相關的研究、訓練、諮詢或研習以獲取所需的能力時,則可提供該項專業服務。
(5)    在新興領域中,當準備性的訓練標準尚未建立共識之前,臨床心理師應採取合理的步驟來確保自己具有專業工作能力,同時,應保護案主、學生、被督導者、研究參與者、機構型案主或他者,避免他們受到傷害。
(6)    從事司法心理學業務時,臨床心理師需要合理地熟悉與該角色有關的司法與行政法規。
1.02在緊急狀況中提供專業服務:
在緊急情況中,當個體尚無法得到其他的心理健康服務或當臨床心理師並未具有所需的能力時,為確保個案獲得及時的專業關照,臨床心理師可提供服務。當緊急狀況結束或合適的服務已可獲得時,該項緊急狀況中的專業服務應予中止。
1.03專業能力之維持:
臨床心理師應持續投注努力,以發展並維持自己的能力。
1.04科學與專業判斷的基礎:
臨床心理師的工作是奠基於學科中已建構的科學與專業知識。
1.05將工作委任他人:
臨床心理師委任工作給屬下、被督導者、研究助理或助教,或委請他人(譬如測驗解說者)服務時,應採取適當程序,並遵循下列事宜:
(1)    避免將該工作委任給與服務對象有多重關係的人,因為這將會導致剝削、利用或喪失客觀性;
(2)    所委任的任務,僅限於授權給那些受委任人的教育、訓練或經驗足以勝任在獨立或督導下完成的責任;以及
(3)    檢視受委任人執行該項服務確實勝任無虞。
1.06私人問題與衝突:
(1)    當臨床心理師覺察(或應該瞭解)其私人的問題有可能會讓其無法以有效的方式執行工作相關的活動時,應該避免進行該項活動。
(2)    當臨床心理師覺察私人問題會干擾其工作職務的適切表現時,應採取合適的措施,如尋求專業諮詢或協助,以決定是否要限制、中止或結束工作相關職務。
第二節    心理衡鑑
2.01     臨床心理師使用心理衡鑑工具應符合智慧財產權之要求。
2.02     在編製心理衡鑑工具時,臨床心理師應遵循既定的科學程序,並遵照台灣心理學會的標準,使其所編的心理衡鑑工具達到標準化。
2.03     在使用心理衡鑑工具時,臨床心理師應具備適當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並以科學的態度解釋心理衡鑑結果,以提昇當事人的福祉。
2.04     在選擇心理衡鑑工具時,臨床心理師應注意當事人的個別差異,慎重審查心理衡鑑工具的效度、信度、及常模,選用自己熟悉而且對瞭解當事人的心理狀態具有實用價值之心理衡鑑工具。
2.05    臨床心理師在實施心理衡鑑工作前,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監護人)有權利要求以其能懂的語言,獲知心理衡鑑的性質和目的、心理衡鑑結果的參考價值與限制,及其何以需要接受心理衡鑑。唯有在當事人對心理衡鑑工作所提疑問全部獲得釐清,並同意接受之後,始得進行心理衡鑑工作。
2.06     在實施心理衡鑑時,應注意維持心理衡鑑的標準化程序,以保障心理衡鑑結果的可靠性和真實性。
2.07     在解釋心理衡鑑結果時,臨床心理師應力求客觀正確,並審慎配合其他報告或病史資料,提出有效的適當證據,作嚴謹而適度的邏輯推論,再撰寫成衡鑑報告,提出有助於當事人的建議。而為避免對當事人及其關係人產生誤導或造成不良後果,臨床心理師應在其報告中註明該次心理衡鑑結果之可靠度。
2.08     臨床心理師對當事人之心理衡鑑原始資料、衡鑑報告、及建議內容,應視為專業機密,善盡保密之責任;未徵得當事人之同意,不得公開。若為諮商、研究與教育訓練目的而作適當使用時,不得透露當事人的身份。
2.09     臨床心理師應在合法的範圍內,盡力保持心理衡鑑工具的機密性,以免因為一般大眾熟悉其特殊內容及相關之應試技巧,而損害其原有功能。
2.10     心理衡鑑工具,不得在大眾媒體展示,或用以從事任何娛樂性節目。在非專業性演講、撰文或討論時,只可使用模擬項目為例,絕不可使用正式測驗項目,以免影響其應用價值。
2.11     撰寫心理衡鑑報告的用字遣詞,宜避免使用專業術語而溝通不良。涉及隱私的部分,宜針對使用報告的目的斟酌呈現,如:司法鑑定。
2.12    心理衡鑑報告亦為病歷隱私的一部份,必須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監護人)始可取得該心理衡鑑報告。
2.13    心理衡鑑工具的申購和使用宜遵循專責出版社的申購規範,為確保心理衡鑑工具的機密性,行動臨床心理師與診所合作,應由臨床心理師自行購買工具,解約時除非轉交給合法使用人,否則宜帶走。
第三節    心理治療與諮商
3.01     心理治療/諮商開始前,臨床心理師應清楚告知當事人(或其監護人)實施心理治療/諮商之理由、目標、過程、方法、費用、及雙方應有之權利義務,並且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澄清當事人(或其監護人)對於心理治療/諮商的所有疑問。
3.02    唯有在當事人(或其監護人)對於心理治療/諮商之相關疑問獲得澄清,且當事人(或其監護人)親自表示同意接受治療/諮商後,臨床心理師始得對當事人施行心理治療/諮商。當治療者是臨床實習心理師,在對病人(或其監護人)說明治療同意書時,需告知病人(或其監護人)自己的角色並說明治療是接受督導的,並告訴病人(或其監護人)督導的名字。
3.03     進行心理治療/諮商時,臨床心理師應選用自己熟悉、而且確信對當事人之問題具有療效的治療/諮商技術。
3.04     心理治療/諮商進行一段時日後,若當事人原有心理問題仍不見緩解,或因故無法持續治療/諮商關係、心理治療/諮商不再產生療效、或產生的負面療效可能大於正面療效時,臨床心理師應主動與當事人(或其監護人)討論轉介事宜,並在徵得其同意後採取轉介措施。
3.05     若事實顯示當事人不再需要接受心理治療/諮商,臨床心理師應主動與當事人(或其監護人)討論此一事實,徵求當事人同意,停止治療/諮商關係。
3.06     臨床心理師考慮與當事人終止治療/諮商關係時,應徵詢當事人對終止治療/諮商關係的看法,了解當事人因終止治療/諮商關係而產生的需求,並針對其看法與需求作適當處置。在情況需要時,臨床心理師應推荐其他適當專業人員,使當事人得以繼續接受心理治療/諮商。
3.07    當治療關係建立後,臨床心理師應以病人的福祉為最高考量點,盡最大的努力,直到治療關係結束為止。臨床心理師不應無故終止與所協助之當事人的治療/諮商關係。
3.08     臨床心理師與當事人應始終保持「治療/諮商者和當事人」的專業關係:(1)在專業關係中不得涉入當事人在治療/諮商關係之外的財務問題;(2)不得和有親密關係的人建立治療或諮商關係;(3)在治療/諮商中、及治療/諮商關係結束後兩年內,不得與當事人發生專業關係外之情感或性關係。
3.09    臨床心理師對當事人的心理治療/諮商資料應嚴加保密,避免因資料保密不週,導致當事人遭受傷害。唯在下列情形下,臨床心理師未徵得當事人(或其監護人)同意,也可依法令規定,揭露當事人資料: (1)為了避免當事人遭受各種傷害(包括他傷及自傷);(2)為了澄清未付之治療費;但若為此事,僅可揭露有關範圍內之資料。
3.10     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在當事人(或其監護人)的同意下,臨床心理師得揭露當事人同意範圍內的資料。
3.11     除非獲得當事人(或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或法律之授權,臨床心理師不得在其文稿、著書、演講、大眾媒體活動中,揭露可辨識當事人之個人資料。
3.12    若當事人有嚴重問題必須作重要抉擇時,臨床心理師宜斟酌現實情況,徵求當事人(或其監護人)之意見。若當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殺的可能性時,必須儘快通知其監護人或有關單位。
3.13     為科學研究、教學及專業訓練所需,必須採用當事人資料,但無法得到當事人同意時,臨床心理師與教學人員應以編碼、代號或其它方式指稱當事人,並確保上述資料之使用不會對當事人造成任何傷害。
3.14     在以兒童作為當事人的心理治療過程中,臨床心理師應以公平、公正的態度對待兒童,避免任何歧視、利用或誘惑。
3.15     臨床心理師應避免與兒童產生治療/諮商以外之關係(如領養、乾親、交易或親密行為),以免出現角色衝突或影響專業判斷之客觀性及專業行為。
3.16     臨床心理師應尊重兒童之基本人權,不得代替或強制兒童作決定。
3.17    臨床心理師若發現導致兒童目前身心狀態之外在因素有違背少年及兒童福利法之規定(例如體罰、虐待或性侵害)時,必須與兒童父母(或其監護人)溝通,並主動通報有關單位。若必須以法律方式解決,心理師有責任告知檢調單位,保護兒童不致持續受到傷害。
第四節 心理諮詢服務
4.01    心理諮詢意指臨床心理師運用其專業知識,提供當事人或委託機構,取得符合當事人或委託機構所需的專業觀點及建議,以助其解決疑問或需求。
4.02    臨床心理師在觸及可能接受心理諮詢的場合時,應儘可能有效說明臨床心理專業的內涵、範圍及限制,以讓潛在的當事人或委託機構取得對臨床心理專業的適當瞭解。
4.03    臨床心理師在觸及可能接受心理諮詢的場合時,並在對方顯示對心理諮詢的興趣時,有責任向潛在的當事人或委託機構展示自己的專業資格,有效說明諮詢涉及的一般過程、目標、限制、技術和諮詢所產生的資料之運用,以利當事人或委託機構決定是否尋求諮詢。
4.04    在和委託機構商洽心理諮詢服務前,臨床心理師宜充分認知委託機構與因此一委託規範下所形成的未來當事人及其他涉及單位之相互利害關係,以及這些關係在進行心理諮詢時所可能遭遇的衝突。
4.05    臨床心理師在和委託機構商洽心理諮詢時,應在前項(四)的認知下,向委託機構說明其可能影響諮詢過程及成效的各種因素,如互相信任、共同探討、角色衝突、及 抗拒變革‥等,在與該委託機構溝通共識下,確認符合兩造需求的倫理規範,並儘可能列入與該委託機構的契約之中。
4.06    臨床心理師在與委託機構下所形成的當事人開始進行心理諮詢時,應說明和委託機構間的所確認的倫理規範,比如雙方對諮詢機密的權利與責任,以及保密的行為、性質、目的、範圍、及限制,以協助當事人決定是否建立或繼續維持諮詢關係。
4.07    臨床心理師實施諮詢服務時,應知悉個人對當事人、委託機構、及對社會的責任,謹言慎行,以免貽害當事人、委託機構、及社會。
4.08    臨床心理師欲實施心理諮詢,應對有可能進行心理諮詢的各種管道(如實體面對面、平面媒體、廣播、電視、電子網路)、對象(個別或團體、匿名限制)、場所處境(委託機構內的諮詢室、心理師提供的場所、講堂教室‥)及介面形式(如信件、電話、即時視訊、網路問答‥等),充分認知其有效諮詢的要件、個別特殊倫理規定及限制。
4.09    臨床心理師應估量被諮詢對象的實際能力、現有資源與上述(八)諮詢介面處境,提供合宜的觀點、方法、技術、或策略,滿足對象的需要。
4.10    實施諮詢工作時,應認清自己的諮詢角色與功能,並認清自己的專業能力、經驗、限制、及價值觀,避免提供超越自己專業知能的諮詢服務,並不得強制受諮詢 者接受諮詢者的價值觀。
4.11    臨床心理師提供諮詢服務時,宜避免介入當事人或委託機構內部的權力或利益紛爭。
4.12    進行心理諮詢若有費用的收取,應在商洽心理諮詢時,說明費用的額度及收取方式,並儘可能有書面協議,以避免發生不必要之糾紛。
4.13    臨床心理師如因行政、督導、及評鑑等,而與諮詢角色發生衝突時,宜避免與當事人或委託機構建立諮詢關係,而應予以轉介。
4.14    諮詢關係屬於專業關係,原則上,若諮詢對象未顯示有公開諮詢內容的意願時,其在諮詢關係中所獲得之資料均屬機密,應妥善保管,嚴禁外洩。若是使用匿名但未顯示有公開諮詢內容的意願時,宜在諮詢之前,說明諮詢內容資料可能的後續處理。因故必須提供相關人員參考時,應先徵得當事人或委託機構之同意。
4.15    若為教學、訓練、研究報告、出版著作及演講之目的,需要利用諮詢及相關機密資料時,須先徵得當事人或委託機構之同意,並避免洩漏當事人或委託機構之真實名稱,使用資料者亦應有保密責任。
4.16    在諮詢過程中,獲得諮詢對象願意提供真實姓名及身份資料的情況下,若出現下列情況,則為保密之例外:
4.16.1諮詢對象、臨床心理師及其他人之一有清楚被傷害的危險之虞
4.16.2法律所規範的通報責任,如發現諮詢對象為家庭暴力受害人
4.16.3法院出具的合理命令下
4.16.4為獲得更適切的專業指導,但要儘量去除諮詢對象可被辨識的身分線索,其訊息的透露應以能獲得討論目的的最少量為原則

第五節 司法活動
5.01專業知能
臨床心理師在執行司法工作—包括心理衡鑑、晤談、諮詢、報告或作鑑定證詞時,須瞭解涉及法律案件的特殊族群,具備相關知識與能力,並遵守本「倫理規範」。
5.02真實與公正
(1)    在法庭證詞與報告中,臨床心理師應真切、誠實及公正地作證;與適用的法律程序一致,公正描述證詞與結論的基礎。
(2)    臨床心理師須說明自己的資料或結論的限制性,以避免誤導。
5.03司法心理衡鑑
(1)    臨床心理師的衡鑑、建議及報告所建基的資料和所使用的工具(包括與當事人的個別晤談),須提供適當且具體的支持結果。
(2)    除了下述第(3)點之外,臨床心理師須對當事人衡鑑完畢,得到足夠支持的結論,才能撰寫或口頭陳述有關當事人心理特徵的法庭報告或證詞。
(3)    若經過合理的努力後衡鑑仍無法執行,臨床心理師須釐清有限資料對報告或證詞的信度與效度之影響,並且適當地限制結論或建議的可用性。
5.04角色的釐清
在很多情況下,臨床心理師進行司法工作時須避免多重且具衝突性的角色。若在一訴訟程序中,臨床心理師被要求充當數個角色,例如:為某一方當諮詢者或專家,又當法庭的證人;則臨床心理師要事先釐清角色期待與保密責任,以免危及專業判斷,也避免誤導別人。
5.05關係的釐清
與某一委託人的先前專業關係不能免除臨床心理師作證的義務,也不能排除臨床心理師在適宜法律下進行作證服務。臨床心理師須適當考量先前關係對專業客觀性或意見可能產生的影響,並將這種影響或衝突告知相關的委託人。
5.06法律與「倫理規範」的遵守
臨床心理師在執行司法工作時,需熟悉相關法規。若「倫理規範」的要求與司法系統的要求衝突時,須表明遵守本「倫理規範」,並以負責任的態度逐步解決衝突。
第六節 研究、論文的撰寫、發表和出版
6.01    機構的批准:臨床心理師進行研究,需提供研究計畫的正確資訊,並應獲得機構批准,且依計畫執行研究。
6.02    研究的知後同意:臨床心理師進行研究前,應在知後同意書中載明需告知的事項,確保參與者是理性且自願參加實驗,並允許他們能夠自由決定由實驗中退出。
6.03    在研究中錄音或錄影的知後同意:臨床心理師所進行之研究中若包含錄音或錄影的程序,需事先取得參與研究者之書面同意,除非此研究為公開場所從事自然觀察,且確保不違反保密,也不造成傷害;或研究設計中包含假性設計需先徵得同意。
6.04    案主/病人、學生、和部屬的參與研究:臨床心理師須確保前述的參加者所接受的服務不會因拒絕參加而有任何潛在或實質損失之負面的後果;若參與研究是課程需求或加分的機會,參加者拒絕邀請時,研究者需提供其他可供選擇的同等替代活動。
6.05    研究上可免用知後同意:如經合理推測不會造成困擾或傷害,如包括實施常態的教育工作、課程或匿名問卷、自然觀察或是檔案研究,且這些研究資料使用並不會將參加者置於法律或訴訟風險中或損害他們財務、名望,並且能不違反保密原則;或法規所允許則臨床心理師可免用知後同意,但須有研究文件說明做為備核。
6.06    為參與研究者提供誘因物:臨床心理師之研究應避免提供過度或不適當的誘因;以專業服務為誘因,則需說明服務的性質、危險、責任與限制。
6.07    研究中的欺騙行為:除非「做假技術」的使用是正當的,且此研究預期具有 價值,否則不得使用「做假技術」;若「做假技術」會傷害參與者之身心則不得實施;若研究使用做假行為,需於結束時立即告知且允許參與者可撤回數據。
6.08    研究報告:臨床心理師需提供給參加者了解研究流程,以及可能涉及的風險與益處;若基於科學或人道考量,判斷須延遲呈現報告時,應提供方法減低傷害的風險;如發覺有傷害到參加者時,需立即設法減低傷害。
6.09    研究中的動物之人道照顧與使用:處理動物,需遵守法規;需由受過研究法訓練及照顧實驗室經驗的心理學家監督動物的照顧與使用,確保人道對待;合理的努力讓動物的痛苦降至最低;唯有在其他方法不可得的情況下,才使用動物實驗;如有必要,宜合理且適當的麻醉、或結束動物生命,減低其痛苦。
6.10    研究報告結果:報告撰寫內容不虛構、詳實說明使用方法,若研究結果有誤,也應載明內容並更正錯誤。
6.11    剽竊:不盜用他人數據、文字、圖表及研究成果。
6.12    出版之聲譽:研究或論著發表時,作者得依據相關貢獻列名發表,發表者可共享貢獻與責任。
6.13    投稿規範:臨床心理師研究發表禁止一稿多投。
6.14    分享研究數據作為驗證:於保密原則下,不得拒絕對研究參與者分享數據;若研究者需要他人數據,只有在「再分析以驗證假設(如後設分析)」的理由下,方得要求他人之數據。如有其他用途,則需取得研究參與者書面同意書。
6.15    評論者:若臨床心理師為研究或計畫審查委員,需尊重資料擁有者之保密權與所有權。
第七節 專業倫理議題
7.01熟悉專業倫理守則
臨床心理師有義務熟悉本「倫理規範」和其它適用的倫理法規,及瞭解這些法規如何運用在臨床心理師工作上。對倫理守則的無知或誤解,不能作為被控訴違反專業倫理行為時的辯解。
7.02諮詢專業倫理議題
臨床心理師不清楚某一特殊情況或行動過程是否違反專業倫理時,需要諮詢熟悉「倫理規範」或倫理議題的其他臨床心理師、心理師地方公會或全國聯合會的倫理規範委員會、或其它相關的政府機構,以選擇適當的行為反應。
7.03解決專業倫理衝突
若臨床心理師服務機構的要求與「倫理規範」有衝突時,臨床心理師需要釐清衝突性質,表明遵從本「倫理規範」,並在專業倫理允許的範圍內,尋求衝突的解決。
7.04違反專業倫理的非正式解決之道
臨床心理師認為其他臨床心理師可能違反專業倫理,優先以非正式解決之道,設法讓該人注意到倫理的爭議;但是,這種介入不能違反可能涉及的各種保密權利。
7.05違反專業倫理的正式解決之道
如果違反專業倫理的行為可能對某人或組織造成很大的傷害,則不適合採用違反倫理的非正式解決方式,或者使用非正式方式也無法妥善解決,臨床心理師要進一步採取適宜的行動,包括向各種相關的專業倫理委員會、或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告發。但是,如因此會有侵犯隱私權益之虞,則不適合採取該行動。
7.06倫理決策歷程
專業倫理的解決,不論正式或非正式,都是決策判斷與行動方案形成的歷程。臨床心理師可依據下列步驟,盡其可能發展出周延的專業倫理解決行動方案。
1.    標示出可能被此一倫理決策影響的人及團體。
2.    標示出倫理相關的議題與作為,包括每一個關係人與團體之利益、權利、以及相關事項,同時也包括倫理問題產生之系統與環境之利益、權利、以及相關事項。
3.    注意到個人的偏見、壓力、或利益如何影響倫理決策的發展與選擇。
4.    發展出替代的行動方案。
5.    分析不同行動方案對個人與團體的影響,包括目前、短期、與長期的風險與好處。
6.    本著良心地考慮了既有的原則、價值、與標準後,選擇適切的行動。
7.    以願意承擔行動結果責任的決心來採取行動。
8.    對行動的結果進行評估。
9.    承擔行動的結果,包括對負面結果的改正,或再一次進行倫理決策歷程。
採取適當可行的行動來預防此一兩難處境的再度發生。
7.07與倫理委員會合作
臨床心理師公會全聯會或其它心理專業團體在調查、訴訟程序及辯結倫理案件時,臨床心理師須採取合作的態度;而在參與過程中,亦須合理地努力解決爭議,並嚴加保密。未能合作本身,就是違反倫理。
7.08不作不正當的訴訟
臨床心理師不得提出或鼓勵他人提出不重要或意圖對人不利而非保護大眾的倫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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